【精華】終止勞動合同四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員工姓名: ,身份證號: ,工作崗位: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你本人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同意于_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后,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后,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并后,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法定條件的范圍: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第一,在期滿終止中,增加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某項任務完成的時間為勞動關系終結的時間點。在一些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尚無因此類勞動合同終止引發的案件。但隨著社會經濟持續發展,《勞動合同法》進一步貫徹落實,不排除今后發生的必然性。應該說,這是一項前瞻性的立法。
第二,在條件終止中,《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雖然對約定條件出現時勞動關系終結沒有明確規定,但這并不意味《勞動合同法》刪除了該項規定。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從屬關系,是相溶互補的并列關系。雖然《勞動合同法》未直接規定勞動合同可因約定條件出現而終止,但在第17條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規定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里的“法律”當然包括《勞動法》。
有必要指出,《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擴大了勞動合同終止法定條件的范圍,具體包括:
1.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該項規定較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更符合我國國情。一種觀點認為,實施這一規定后,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種種原因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如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勞動者),在其仍具有勞動能力的年齡段內,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已非勞動關系而屬于勞務關系,這將不利于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結合我國面臨龐大就業群體的具體國情,從宏觀分析,該種觀點在目前歷史條件下是否妥當?有待探討。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時終止。
該種情形下,勞動者已喪失了履行勞動合同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應當終止履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宣告失蹤期間勞動合同處于何種狀態?宣告期內是否應認定勞動合同中止?《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認定該期間內勞動合同處于中止履行的狀態,利于勞動關系的相對穩定和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3.用人單位履約能力喪失或者主體資格喪失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這類情形包括:“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上述情形均意味著用人單位已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導致法定終止條件出現。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址:
乙 方:
性 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現就以下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經雙方友好協商,雙方同意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該勞動合同,雙方之前的勞動關系終止。
二、根據《勞動合同書》及雙方合意約定,乙方不享受甲方年終獎金分配,甲方給予乙方 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______元整。
三、《勞動合同書》終止后,乙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一切業務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乙方掌握和使用的公司一切文件、資料、信息、數據、圖表、工作記錄,包括電子文檔及有關物品等向甲方移交清楚;同時,報銷公司賬目、結清欠款;交接經手過的工作事項。
四、具體程序: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五、簽訂本合同后,甲乙雙方不因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引起任何訟爭。除本協議書約定外,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其它一切權利義務均已了結,不存在任何爭議。此后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任何要求。
六、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三年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外泄露、披露、發布、公開宣傳、傳授、轉讓或者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其任職期間了解和掌握的所有甲方的文件、信息、資料、數據、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形式載體所記載的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一切未經公開披露的記載并保存的書面、光碟、電子文檔、郵件等形式記載的甲方各類資料記錄文件等。否則,乙方應按雙方所訂《保密協議》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8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終止后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1、甲、乙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及于xx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于xxxx年xx月xx日期滿終止,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終止,雙方之間不再續簽新的《勞動合同》。
2、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xxx元。
3、乙方承諾,其在離職后不以甲方名義對外從事業務,也不損害甲方的形象及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否則,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愿負賠償責任。
4、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書并結清上述款項后,雙方無任何其他異議,同時一致同意放棄向對方主張任何其他補償、要求的權利。
5、乙方確認,甲方已經和其結清了全部工資、加班費、獎金等;乙方同意,即便甲方尚拖欠其工資、加班費、獎金等,其也同意放棄。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簽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勞動者姓名) (勞動保障卡號:),戶籍為 市 區 街道,于年 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 款(款項摘要: ),于 年月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
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戶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合同
終止或解除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
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拘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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