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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2022-04-14 20:15:26 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

      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也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例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的權利,且該解除無須任何的理由,但須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對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對于試用期滿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雖然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的義務,但沒有規定勞動者不履行該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替代。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完全的履行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合同期限,則是雙方必須遵守的首要條款。用人單位不遵守,違反此約定的,應該承擔法定違約責任,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此約定的,當然也應屬違約行為,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定程序解除,但未明確規定解除的法律后果,但不等于勞動者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否則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建立勞動者合理流動的社會制度和信用制度。對此,相關部門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并制定了相應的政策。

      1、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1)用人單位招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簽訂了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履行,并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又不履行協議的,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后,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解除后,如原服務合同(協議)約定或用人單位依法規定了賠償辦法的,職工應按服務合同(協議)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依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如無約定或無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以上規定,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對違約金予以約定,對違約情形予以明確,以便于出現糾紛時依法、依約定處理。

      綜上所述,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在某些特殊時候,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給予勞動者提前的通知,否則就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

      來源:大律師網

      一、根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產公司(以下簡稱 地產公司 )職工,王某自 20xx年2月28日起與地產公司樹立,任銷售部管理人員,兩邊簽訂了期限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包含根本薪酬、崗位薪酬和。20xx年8月1日,王某被確診為肺結核(無傳染性),醫生開具的醫治期為9個月。20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兩邊均未提出停止合同,王某持續在公司上班,兩邊構成。20xx年1月31日,公司以兩邊合同已在20xx年12月31日停止為由,不讓王某持續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宣布《對于停止勞作合同的告訴》,提出其定于20xx年12月31日(即原勞作合同到期日)不再續簽勞作合同,停止與王某的勞作聯系。地產公司僅付出王某20xx年12月31日前的薪酬,及一個月薪酬規范的。王某則以為公司付出的經濟抵償金數額過低,經與公司洽談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區提起了。

      二、審理成果

      申述人稱:自己于20xx年2月28日入職北京某地產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20xx年月平均薪酬為8458元,其間包含根本薪酬1000元,崗位薪酬3620元,加傭錢。兩邊最后一份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xx年8月1日,自己被確診為肺結核,醫生開具醫療期為9個月。合同到期后,兩邊勞作聯系并未停止,自己一向作業到20xx年1月31日,之后單位稱勞作合同停止了,不讓自己持續上班。20xx年2月17日,公司向自己下發了停止勞作合同告訴書,次日付出了有些抵償金,自己不認可單位付出的規范,洽談未果、。因而向勞作爭議裁定委員會提出懇求,懇求北京某地產公司:1、付出違法雙倍經濟抵償金67664元及50%額定經濟抵償金33832元;;2、付出20xx年1月1日至2月7日薪酬15071元及25%經濟抵償金3767.75元;3、付出20xx年年終獎薪酬4620元及25%經濟抵償金1155元。 被申述人辯稱:認可申述人對于入職時刻、崗位及薪酬構成的建議,但不認可申述人建議的具體薪酬數額。申述人享用傭錢,故不再享用年終獎。被申述人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現已告訴申述人停止合同,且申述人出勤至20xx年12月31日,當日兩邊的勞作合同到期停止,并就有關未結算的傭錢、薪酬及抵償金等進行了洽談,簽署了書面協議。因而,不同意申述人的申述懇求。

      裁定經審理查明:申述人20xx年2月28日入職被申述人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兩邊簽訂了期限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作合同,月薪酬包含根本薪酬、崗位薪酬和傭錢,傭錢按銷售額的份額計算,薪酬結算至20xx年12月31日,申述人20xx年的月平均薪酬為8458元。申述人在職從未休過,20xx年8月1日起,申述人在醫院醫治,因為所患疾病不具有傳染性,因而持續在公司上班。被申述人在20xx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過停止勞作合同的書面告訴,勞作合同到期后申述人仍正常上班,兩邊構成了現實勞作聯系。兩邊在20xx年2月17日簽訂了《對于與王某停止勞作合同的處理定見》,被申述人依據該《定見》向申述人付出了8458元的停止合同抵償金、20xx年傭錢8769元、停止合同告訴期薪酬4620元、醫療期及醫藥補助5個月薪酬23100元。申述人地點有些別的7名職工均收取了年終獎金4620元。被申述人未供給申述人在職時期的薪酬付出表及考勤記錄。被申述人否認申述人20xx年1月和2月存在銷售額,申述人也不知道其20xx年1月銷售額,且未供給其存在銷售額的有關依據。另查明,被申述人每月28日付出申述人上月全月薪酬和崗位薪酬。

      裁定委經審理以為:被申述人未供給申述人在職時期的薪酬付出表,因而采信申述人對于薪酬規范的建議。申述人也不知道其20xx年1月銷售額,且未供給其存在銷售額的有關依據;又申述人2月份未出勤,因而本委采信被申述人對于申述人該時期不存在銷售額的建議,故申述人不享用20xx年1月和2月的傭錢待遇,該時期薪酬依照4620元固定薪酬規范付出。 被申述人未就其已于勞作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告訴申述人停止勞作合同的建議供給依據,又

      未供給申述人20xx年1月、2月的考勤記錄,因而,裁定委采信申述人對于作業至20xx年1月31日,爾后因被申述人以勞作合同停止為由不讓其上班的建議。因為被申述人未于勞作合同到期之日與申述人停止勞作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且兩邊持續存在勞作聯系,因而確定20xx年12月31日后,兩邊構成現實勞作聯系。被申述人20xx年2月17日與申述人停止勞作合同實為免除勞作合同行動。因為申述人不懇求康復兩邊勞作聯系,且提出付出經濟抵償金的懇求,視為兩邊洽談一致,由被申述人提出免除勞作聯系。因而確定被申述人應當依據《》第46、47、97條及《違背和免除勞作合同的經濟抵償方法》第5條規則,向申述人付出經濟抵償金。被申述人此前已付出的停止勞作合同經濟抵償金8458元和停止合同告訴金4620元,應在免除勞作聯系經濟抵償金總額中予以扣減。

      被申述人未供給申述人不享用年終獎金及計算的有關規則,也未對其有些別的7名職工已收取年終獎4620元的建議提出異議,據此,本委對申述人契合年終獎享用條件及其有些人員收取數額的建議予以采信,對申述人提出懇求付出年終獎金4620元的建議予以支持。一起,被申述人未及時付出年終獎的行動構成拖欠,應加付該薪酬25%的經濟抵償金。

      20xx年9月7日,裁定委作出如下判決:

      一、北京某地產公司于本判決收效之日起5日內,付出王某20xx年1月1日至2月17日時期薪酬7168.97元及25%經濟抵償金1792.24元;

      二、北京某地產公司于本判決收效之日起5日內,付出王某免除勞作合同經濟抵償金差額23543.77元;

      三、北京某地產公司于本判決收效之日起5日內,付出王某20xx年年終獎4620元及25%經濟抵償金1155元;

      四、駁回王某別的裁定懇求。

      本案兩邊均未提起訴訟。

      三、分析定見

      勞作合同到期后勞作者持續供給勞作,公司補發停止勞作合同告訴,勞作者收取了經濟抵償金的能否確定為兩邊洽談免除勞作合同?

      《勞作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則,與勞作者洽談一致,能夠免除勞作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作者付出經濟抵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則向勞作者提出免除勞作合同并與勞作者洽談一致免除勞作合同的; 。 從中能夠看出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是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作者洽談一致免除勞作合同的,用人單位只需依據勞作者的作業年限付出經濟抵償金。但在本案中,兩邊的勞作合同在20xx年12月31日到期,勞作者持續實行,現已構成了現實勞作聯系,被申述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述人宣布停止勞作合同告訴,告訴的事由是 定于20xx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續簽申述人的勞作合同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停止勞作聯系根本就沒有與申述人選擇和洽談的地步,是單獨免除,應當確定為用人單位違法單獨免除勞作合同,應當依照勞作者作業年限,每滿一年向勞作者付出2個月經濟抵償金的違法免除勞作合同賠償金。本案依據勞作者現已收取了有些經濟抵償金,而自以為,被訴人與申述人免除勞作聯系,依據的是《勞作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作者洽談一致,能夠免除勞作合同 ,只需按年付出免除勞作聯系經濟抵償金與本案實際情況及《勞作合同法》規則法律條文不符。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3

      編號: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經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合同期限至 止,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簽訂的勞動合同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乙方自愿申請,甲方同意,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二、工資福利結算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工資福利已包含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因勞動關系產生的全部款項。(這里可增加: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因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 元。)

      三、公物(工具)、工作、業務于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安排,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書已協商一致,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并認真履行本協議,勞動合同終止后雙方之間關于勞動關系的權利及義務均同時終止,一切關于雙方勞動關系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再無爭議。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4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址:乙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經雙方友好協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該勞動合同,雙方之前的勞動關系終止。第二條: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續后,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1、交接程序及內容:

      (1)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

      (2)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

      (3)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4)以上交接工作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完成。

      2、乙方及時完整的進行工作交接后,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未在以上時間內交接工作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損失。

      甲方(簽章):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5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 月 _____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的模板如下:

      1、自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6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履行的流程并不復雜,每一步都充分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現乙方根據《本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3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原因為由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甲方表示同意;雙方確認勞動關系于 年 月 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等權利的要求,同時乙方也放棄向甲方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所有權利;本協議生效后,雙方再無任何糾葛。

      三、本協議即雙方簽章好生效,協議文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8

      甲方:(用人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訊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之后,____(方)因為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三、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給乙方繳納的社保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為____元人民幣。

      四、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五、其他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9

      甲方:

      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現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為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經自愿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乙方應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完畢。

      第二條甲、乙雙方確認,甲方已支付乙方全部工資,包括津貼、獎金,不存在其他任何未結事項。

      第三條現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將應為乙方多交納的壹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乙方確認,甲方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共計元作為雙方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乙方保證并承諾,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屬于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并不得使用以及向任何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產銷策略、招投標標書、產品設計圖片等。

      第六條乙方不得為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歪曲事實損害公司商譽等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第七條乙方返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八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0

      問:我是某企業公司的一名會計,去年10月份我們企業的一名總經理因挪用公款被逮捕,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我也有共同犯罪的嫌疑,也將本人逮捕。今年3月份總經理被判刑,而我只是有幾筆賬目在辦理時屬違反財務制度,而構不成犯罪。但我回到企業后,所任的總經理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與本人已解除了勞動合同,而我與原訂立的合同還有3年才能屆滿,我感到很冤枉,請問:該公司能否解除我的勞動合同?

      答:你做為企業公司的一名會計,并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及聘任關系,并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你不屬在此解除的行列。所以用人單位不能以你做為犯罪嫌疑被逮捕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你的行為屬于我國《勞動法》第25條第2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的行為不屬于我國《勞動法》第25條第二項的行為,那么,你在逮捕羈押期間,其與企業的勞動合同暫停屬行,一旦羈押結束,恢復人身自由,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期滿。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1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_____條第_____款第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_______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簽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3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后順序關系)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后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如何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糾紛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處理方式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系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系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并提供相關可以支持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4

      勞動合同解除的爭議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勞動爭議之一,但就是圍繞這一看似簡單的爭議,其中存在諸多疑難問題,比如解雇理由是否可以事后補充或變更、違法解除后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何確定、何種情形下勞動關系不可恢復等。

      【案例】:

      20xx年10月25日,張錚與泰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合同約定張錚擔任北京地區區域銷售經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張錚的勞動合同,且拒絕任何解釋。

      張錚申請仲裁,提出6項請求:1、撤銷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資18505.7元及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3、報銷差旅費、交通費、通話費等費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損失10萬元及25%經濟補償金。5、支付年終獎勵工資560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6、公司向其賠禮道歉。

      公司認為,因張錚不符合錄用條件,構成對雇傭協議的實質違約;再者,張錚個人缺乏基本誠信,在工作履歷中弄虛作假,拒不提供公司要求的背景調查材料;其三,張錚的工作能力無法勝任崗位要求,工作嚴重失職,缺乏基本商業道德,對公司利益和商業伙伴造成重大損害,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鑒于這些行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勞動關系。但是,公司的相關證據未顯示其告知張錚試用期考核內容、標準和結果,《試用期評估表》及員工手冊無張錚簽字確認,且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員工手冊向張錚送達或公示以及將錄用條件告知張錚,張錚對此均不認可。所以,公司無法直接證明張錚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解約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張錚主張其工作至20xx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發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資,其工資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應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資。因公司未就其關于張錚工作截止時間、工資發放周期及發放情況的主張提供證據,所以仲裁認定公司以張錚未歸還備用金為由拖欠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補發,同時應加付25%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還認為,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張錚在20xx年12月29日后無法正常工作獲得勞動報酬,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第4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及第3條第12項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給付勞動者,并加附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的規定,公司應按14000元的標準支付張錚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賠償費用。

      【仲裁最終裁決】:撤銷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應按14000元的標準,支付張錚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賠償費用;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補發,同時應加付25%經濟補償金。由于張錚的年終獎勵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最終,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由公司向張錚支付一次性賠償8萬元。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5

      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合同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是職工在集體勞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和規范。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主要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時,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教育,或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應有的行政處分。如果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后,職工仍然不改正錯誤的,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主要指: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遭受損失;濫用職權,違反政策,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損公肥私,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貪污、盜竊,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職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企業有權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四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國營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一般給予3個月到1年的醫療期限。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根據不同病情適當延長,對于醫療期滿以后,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至才可,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在《勞動法》規定四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范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里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對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里所講的實際上就是“腳踩兩只船”的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構成嚴重影響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同樣可能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當勞動者有這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分,但因其行為性質的嚴重性已經超過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三項情形,故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推薦專題:

      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條件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適用該款要注意兩點:

      (一)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并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據。

      (二)必須實在試用期內

      解除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合同,必須是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項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規章制度的內容和訂立程序合法;

      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中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且經過公示。

      (二)達到嚴重程度

      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三)程序合法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此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現行法律法規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但作為勞動者而言,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力上必然會影響本職工作。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對一個不能全心全意為本單位工作并嚴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的人員,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解除傷殘勞動關系職工合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影響輕微,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并基于這種錯誤的認識而簽訂了勞動合同。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并簽訂了勞動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種行為手段而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均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當然允許利益受損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

      (一)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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